国网河北高阳县供电公司
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蒋海滨
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
常二林
原告国网河北高阳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高阳县东关。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海滨。
委托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二林。
本院受理原告国网河北高阳县供电公司诉被告蒋海滨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河北高阳县供电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网河北高阳县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海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网河北高阳县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海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涛
审判员:牛素敏
审判员:王学良
书记员:尤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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