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安新县。负责人:杨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影媚,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新县。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任丘市正邦无纺布厂、王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任丘市正邦无纺布厂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撤诉。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书记员:孟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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