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224号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育才东路。 负责人:杨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媚、王艳社,系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高楼民权纺织厂,住所地安新县。 经营者:田民权,男,住安新县。 被告:白某某,男,成年,住安新县。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安新县高楼民权纺织厂、白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林杰
书记员:任梓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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