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育才东路48号。负责人:杨汉国,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影媚、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隆某无纺制品厂,地址安新县刘李庄镇大马庄村。经营者:赵查,男,成年。被告:马某某,男,成年。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安新县隆某无纺制品厂、马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书记员:蔡昀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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