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育才路48号。负责人:杨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影媚、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邸庄某某制毡厂,住所地安新县刘李庄镇邸庄村。经营者:邸进社,男,汉族,住安新县。被告:郝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安新县邸庄某某制毡厂、郝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书记员: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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