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负责人:杨汉国,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媚,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王红元,职务总经理。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雁同
书记员: 夏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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