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负责人:杨汉国,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媚、王艳社,均系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发达纸箱包装厂,住所地安新县刘李庄镇。负责人:孙小斌,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安新县发达纸箱包装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林杰
书记员:刘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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