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育才东路48号。负责人:杨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媚、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北某东方无纺布厂,住所地安新县刘李庄镇北某村。经营者:王占良,男,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北某东方无纺布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新县北某东方无纺布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新县北某东方无纺布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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