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育才东路48号。负责人:杨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媚,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利达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刘李庄镇辛庄村。法定代表人:辛丹辉,该公司经理。被告:邸某某,男,成年,住安新县。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利达制桶有限公司、邸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 熳
书记员:刘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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