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负责人:杨汉国,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媚、王艳社,均系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刘某某镇东白庄南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新县。法定代表人:许美龙,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刘某某镇东白庄南队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林杰
书记员:任梓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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