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育才东路48号。负责人:杨汉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媚、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刘某某镇东白庄北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新县刘某某镇东白庄北队村。法定代表人王娃,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刘某某镇东白庄北队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为788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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