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行某某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高卫,该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行某某香港路南段东侧。
委托代理人钤析永,王少辉。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行某某供电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向法院起诉不仅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还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不能,送达回执上不能送达的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导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后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行某某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1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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