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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行某某供电公司与张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行某某供电公司。
负责人:高卫,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行某某香港路南段东侧。
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农民。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行某某供电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为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玲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立杰、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张某某在原李发水管厂开办宾馆,申请用电户名为李发水管厂。自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共计拖欠电费14081.04元。原告称被告应月支付电费,被告无异议。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并要求被告按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诉求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行某某供电公司向被告张某某供电,被告作为用电人,应支付电费。自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共计欠原告电费14081.04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行某某供电公司电费14081.04元,并自2013年5月1日起承担违约金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春玲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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