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灵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灵某某北大街。
负责人:曹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启政浩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新安火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靳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灵某某供电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71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灵某某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梅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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