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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枣强县供电分公司与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枣强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枣强镇人民东街299号。
负责人:王印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有鹏,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王均乡大王均村。
法定代表人:冀国申。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枣强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金荣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有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国网河北枣强县供电公司更名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枣强县供电分公司。2015年7月、8月、9月被告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电费27121.2元。2015年11月2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有鹏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冀国申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27121.2元电费,但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供电服务后,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原告电费的义务,被告法定代表人冀国申承诺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电费27121.2元,但至今未付,实属被告违约,被告负有完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电费27121.2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枣强县供电分公司电费2712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杜金荣

书记员: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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