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汉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桩,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刘某某朝阳无纺布厂。
经营者白国壮,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刘某某朝阳无纺布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2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晓路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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