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孟某回族自治县团结路5号,统一社会代码:91130930MA07L9LA89。
负责人:董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印,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林,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盐山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东环路,证照号码:130925000002385。
法定代表人:刘忠慧,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统一社会代码:91130900806611732L。
法定代表人:于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工大科技园1楼南区,统一社会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范国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寿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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