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孟某回族自治县团结路5号。
负责人:董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被告:盐山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惠,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工大科技园1楼南区。
负责人:范国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
负责人:于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振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吕某某、盐山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2016年10月19日,被告吕某某驾驶冀J×××××/冀J×××××号重型半挂车在孟某县发生单方事故,造成电线杆损坏,并引发停电事故。该事故经孟某回族自治县交通公安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冀J×××××/冀J×××××号重型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盐山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本案诉讼期间,经委托鉴定,原告损失为18068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公司2000元。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打入孟某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账号:13×××5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孟某回族自治县支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公司16068元。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打入孟某回族自治县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账号:13×××5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孟某回族自治县支行)。
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供电公司承担。
四、被告吕某某、被告盐山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原被告就本案损失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即时发生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国林
书记员: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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