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
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李青海
徐某某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杜洪亮。
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青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李青海、徐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文一
书记员:徐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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