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杜洪亮。
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九恒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南刘陀村。
法定代表人:贾海军。
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九恒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某某供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一
书记员:徐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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