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县供电分公司
王建淼
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郭德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
法定代表人宋建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淼,公司职工。
被告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任永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德明,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宏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分公司)诉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销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淼、被告运销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德明、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博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运销公司撞坏供电铁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6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运销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表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责任划分和肇事车辆的参保情况无异议。
被告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表示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划分和肇事车辆的参保情况无异议,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属投保车辆,故原告方的合法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依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理赔。
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依原告与被告运销公司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原告的损失2294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冀G×××××的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2094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冀G×××××的第三者商业保险中赔偿。
因被告运销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运销公司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20940元,合计2294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722.50元,保全费2020元,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县供电分公司负担2619.75元,被告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1122.7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属投保车辆,故原告方的合法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依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理赔。
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依原告与被告运销公司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原告的损失2294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冀G×××××的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2094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冀G×××××的第三者商业保险中赔偿。
因被告运销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运销公司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20940元,合计2294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722.50元,保全费2020元,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县供电分公司负担2619.75元,被告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1122.7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树
书记员:袁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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