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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尚某某供电分公司与尚某某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尚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尚某某南壕堑镇光明路。
负责人:李彦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宝,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尚某某大青沟镇安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张广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尚某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尚某某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尚某某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供电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某某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所欠电费84038.3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由我公司下设的大青沟供电所负责供应生产用电,截止到2017年7月20日,被告欠我公司电费共计84088.38元。针对该欠款,被告的负责人于2018年12月3日写下“承诺书”一份,言明用政府的复垦项目款给付电费,但该复垦项目款何时下拨,下拨后被告能否依承诺书履行尚无法确定。故诉至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以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张广明以个人独资形式成立了“尚某某鑫兴空心砖销售中心”。2014年4月15日,被告将“尚某某鑫兴空心砖销售中心”注销后,在原址上又成立了“尚某某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张广明。该公司一直由尚某某供电分公司大青沟供电所供电。截止到2017年7月2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电费84038.38元。2018年1月23日,被告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广明给原告尚某某供电分公司写下“承诺书”,言明用政府的复垦项目款给付电费,但后来一直未履行。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费收据、张广明的承诺书复印件、情况说明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用电关系明确。原告作为供电人已经向用电人被告提供了生产用电,故被告有义务支付原告的电费,现被告未能支付原告的电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理由成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某某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尚某某供电分公司电费8403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尚某某广明砖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并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忻贵生

书记员: 黄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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