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李志国
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系宽城供电分公司营销部副主任。
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艳超,职务经理。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国吉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李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之间的供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向被告供应电力,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电费的义务,逾期未缴纳电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电费358678.23元及违约金6456.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7元减半收取3388.5元由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与一审相同诉讼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之间的供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向被告供应电力,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电费的义务,逾期未缴纳电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宽城县供电分公司电费358678.23元及违约金6456.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7元减半收取3388.5元由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国吉
书记员: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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