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长源广水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永阳大道24号(现办公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国电大厦308室)。法定代表人:彭兵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菁,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长绿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11号北斗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陈绪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电长源广水风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长绿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电长源广水风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何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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