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杨晨。
委托代理人谭宇,男。
委托代理人吕建国,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秝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姣姣。
委托代理人郭中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申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明。
委托代理人韩启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上海秝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申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证券营业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秝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证券营业部、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秝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证券营业部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秝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4元,减半收取计4,12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证券营业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秝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黄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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