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告国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国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国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国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国某1、国某2、国某3、国某4、王某、国某5的委托代理人张聪,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国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陈某1、国某6、陈某2的委托代理人韩温利,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某1、国某2、国某3、国某4、王某、国某5与被告陈某1、国某6、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翰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某2,原告国某1、国某2、国某3、国某4、王某、国某5的委托代理人张聪,被告国某6,被告陈某1、国某6、陈某2的委托代理人韩温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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