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邑县人,现住。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博坤,男,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乔学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张延华
书记员:李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