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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城关镇南五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415687XD。法定代表人:马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建设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807Y。法定代表人:李明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担保人:马炳坤,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渠沟乡西辛庄一村***号,身份证号码1310221983********。

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753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冀R×××××)和担保人马炳坤以其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冀R×××××)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同时,亦应对申请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车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753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车辆(车牌号冀R×××××)。三、查封担保人马炳坤提供的担保车辆(车牌号冀R×××××)。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庆忠

书记员:王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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