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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固安县南五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马丙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固安县固安镇祖家场村。
法定代表人:辛海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仕明,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敬德喜,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原审被告:汪树林,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雅涛,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仕明、敬德喜,原审被告汪树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以下方面:一、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的数额进一步核实;二、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更,且原股东承诺对之前的债务负责,因此,应当追加之前的股东到庭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一并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58元、85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炳辉
审判员 相宪伟
审判员 王建军

书记员: 窦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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