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渠沟乡渠沟(固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9930131K。法定代表人:马永生,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国忠,任成森,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80年9月5月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怀玉
书记员:董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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