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固安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王丽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固安县固安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穆振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丽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安县固安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县固安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固安县固安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县固安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固安县固安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张国强
书记员:刘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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