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农兴路南侧、育才南路东侧、中盛星河弯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匡小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北召店村柳林组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张逊,北京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1元,减半收取5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建国
书记员:梁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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