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住所地:固始县城关镇阳光大道**号。
负责人,刘中华,该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涂圣德,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411525-100582504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17日23时56分,被执行人涂圣德在平长216省道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涂圣德处以罚款100元。被执行人涂圣德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催告后,涂圣德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涂圣德作出的第411525-100582504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第411525-100582504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如新
审判员 孟凡吾
人民陪审员 董故乡
书记员: 刘双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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