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焦尉祝
王某某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尉祝。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10.00元,减半收取3405.0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10.00元,减半收取3405.0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王汉军
审判员:曾凡辉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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