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韩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纪元法律服务所)
孙某某
董某某
晏鹏飞
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盛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孙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董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晏鹏飞,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盛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董某某、晏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312.50元,保全费67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312.50元,保全费6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伟
书记员:管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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