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佑元。
委托代理人:吴琼,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团风县马某某镇卫生院,住所地团风县马某某镇庙前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万利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方佑元。
审判长 陈孔齐 审判员 林 俊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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