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回福某。
委托代理人孙国征、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回福某与被告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回福某与被告沧州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爱敏
审判员:戚鹏志
审判员:马志才
书记员:胡翔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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