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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志伟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回志伟
李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王海港
胡振江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

原告回志伟,男,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港、胡振江,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回志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高洁
审判员:马志才
审判员:戚鹏志

书记员:胡翔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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