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田卫
罗某某
史发忠(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晋敏荣(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章锋
吴正明
刘鹏
王争业
史襄桥
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松
原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新材料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航天路7号。
法定代表人章锋,
委托代理人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卫,男,回天新材料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发忠、晋敏荣,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章锋,男
第三人吴正明,男,
第三人刘鹏,男,
第三人王争业,男,
第三人史襄桥,男,
上列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松,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等。
本院下辖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与被告罗某某与公司有关的股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5日作出了(2014)鄂襄新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罗某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股票代码:300041)。
后因被告罗某某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被裁定移送至我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及第三人章锋、吴正明、刘鹏、王争业、史襄桥以已与被告罗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罗某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股票代码:300041)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及第三人章锋、吴正明、刘鹏、王争业、史襄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罗某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股票代码:300041)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及第三人章锋、吴正明、刘鹏、王争业、史襄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罗某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股票代码:300041)的冻结。
审判长:魏俊
书记员: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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