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回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系回力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薄荷寨108国道东,组织机构代码证69346938-8。法定代表人:王思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樊霞,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回力、郑某某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以(2011)北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回力、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8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秦民告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予以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回力、郑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冀立民申字第209号民事裁定指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4月7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秦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回力、再审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樊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回力、郑丽��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秦民告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及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指令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二人起诉的理由和适用法律错误:1、悬赏广告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之一,法院既然确定该案是悬赏广告纠纷,就应予以受理并做出判决;2、二人提供的证据充分与否,不是法院是否受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案件并没要求证据确实充分;3、该案所涉及的信鸽比赛属于社会体育范畴,不属于体育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事项;4、河北省鸽协的函复中提出金岛赛公司自主行为,因此指定鸽比赛不属于信鸽协会批准的赛事,不应由信鸽协会裁决。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辩称,1、悬赏广告中没有给付100万元现金的表示;2、涉及赛���比赛内容不属于法院管辖内容,竞赛内容裁定不属于法院管辖内容,不进行实体审理。3、再审申请人应举证证明悬赏义务行为,才能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报酬。4、被申请人不存在参赛鸽姓名不实、不交或少交赛费的行为。有过悬赏广告,但是价值是市值100万元的薄荷花苑小区楼房的承诺。回力、郑某某向本院原审起诉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市值100万元住房一套或者等额现金,即履行其在“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秋季竞赛”前所做出的承诺;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再审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回力系天津市信鸽协会会员。被申请人系经营赛鸽饲养、训放、比赛的民营企业。在被申请人举办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秋季竞赛前,被申请人曾公开做出承诺:“如有鸽友发现金岛参赛鸽友姓名不实、不交或少交参赛费等不公正、不真实行为,金岛公棚奖励其市值100万元薄荷花苑小区住房一套”。在上述比赛结束后,再审申请人通过参加其中的500公里决赛的指定公鸽赛,不但发现在该指定鸽比赛中存在“参赛鸽友姓名不实、不交或少交参赛费等不公正、不真实行为”,而且在300公里预赛及500公里决赛中亦存在上述行为。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不公正、不真实的行为,故其应当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现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院原审认为,信鸽竞赛系社会体育运动,其竞赛活动应当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相关规则、办法进行,在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异议、纠纷亦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办法进行处理。被申请���经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批准举办“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信鸽竞赛”,并由河北省信鸽协会、秦皇岛市信鸽协会进行监赛,在竞赛过程中,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组织竞赛的过程中存在“参赛鸽友姓名不实、不交或少交参赛费”等不遵守竞赛规则的不公正、不真实行为,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仲裁委员会条例》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再审申请人应当向负责信鸽竞赛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最终裁决。综上,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经过信鸽竞赛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则的基本事实证据,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回力、郑某某的起诉。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再审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据二、足环证、会员证:证明再审申请人回力系中国信鸽协会会员,是足环号080569,080570,080573,080574四只信鸽的所有权人。证据三、金岛公棚集鸽单,证明再审申请人回力以“天津笨鸟回力”的名义,将四羽信鸽交付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费1200元。证据四、再审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处的传真、手机短信照相、网银电子回单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证明再审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指定鸽比赛规定缴纳了参赛费。证据五北戴���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程及2010年12月28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号为2010津109**号公证书,证明被申请人在国内信鸽界最大的网络媒体-中国信鸽信息网登载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程”及有关“悬赏”的通告。证据六、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最新公告、挑战赛(指定鸽)公告(公证书10985号77、78、82、83页),证明被申请人在决赛中还举行了“指定鸽”比赛。证据七、北戴河金岛公棚500公里决赛指定鸽成绩,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鸽赛中出现“参赛鸽友姓名不实、不公正、不真实行为”,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变成了“北亚”。证据八、北戴河金岛公棚认购明细(公证书4410号60-75页),证明1、证明被申请人在中国信鸽信息网登载转让广告和认购明细,080573号信鸽并没有被认购的记载;2、证明被申请人的转让行为违反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社体字2009���73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证据九、北亚的收据,证明北亚认购的三羽信鸽的收据不能证明是认购再审申请人080569、080570、080573、080574四只信鸽其中的三只,一无认购信鸽的足环号,二无被认购者再审申请人的姓名。证据十、北戴河金岛公棚500公里决赛指定清单,证明被申请人依然存在严重的参赛鸽友姓名不实、不公正、不真实行为,在公证书73、74页有几个只写了“认购鸽友”四个字,不是实的,有的标谁谁认购,不能只写“认购鸽友”,这涉嫌无主鸽。证据十一、北戴河金岛公棚300公里预赛集鸽名单(公证号3603号P28第11-17行),证明未交费、未被认购的信鸽(参赛者姓名不实)违规参加比赛,被申请人存在严重的参赛鸽友姓名不实、不公正、不真实行为。证据十二、北戴河金岛公棚500公里决赛集鸽清单(公证书4410号P8、P15第16行),证明被申请人将未交参赛费、未被认购的无主信鸽违规参赛,构成严重的参赛鸽友姓名不实、不公正、不真实行为。没有认购的鸽子参赛了,73号鸽子没有被认购。证据十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证明要求信鸽比赛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参赛者必须是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证据十四、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证明被申请人违规,对未交费信鸽进行转让且参赛。证据十五、鸽友拍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为保证信鸽存棚率,对信鸽没有进行有效训放,造成开笼后根本不飞翔,鸽友不交参赛费是因为被申请人没有按要求训放。被申请人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三、十三没有异议;证据二会员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足环证只能证明上足环时是鸽子的原鸽主,在参赛时由于再审申请人没有交参赛费,根据竞赛规则及相关规程再审申请人丧失了赛鸽��所有权,所有权归公棚,除非有他人认购。证据四,当时交款转账的事实存在,但汇款12000元没有有效的指定,因为在赛鸽已经被鸽主北亚指定了。因为鸽主指定优先,有排他性的,其他人无论早晚指定都不能优于鸽主,同时指定的时间很短的,不可能当时确定每一个人哪个鸽指定情况,只能在之后确定,指定无效的话,指定费是退回的,指定费在4号也就是第二天退给了再审申请人。对证据七、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证明目的,指定人是北亚是正确的。证据五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2010年秋季金岛公棚组织的竞赛的相关规程应以实际的规程内容为准。证据六可以证明鸽主指定优先,各鸽友都是知晓的;是进行了指定鸽比赛。名字是叫预赛、决赛,300公里决赛是在11月25日。有效指定只能是一人指定。证据九,认购鸽子时还给���购人一个参赛卡,参赛卡上写的足环号,有的人认购好多鸽子,不可能在收据将所有足环号都写上。新鸽主拿参赛卡进行参赛。证据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有的指定人不愿意以其姓名登记,都是经过鸽协监管的。对证据八、十一、十二质证意见认为,认购明细不是完整的认购,认购明细公布后有的鸽友找让我们让撤下来,我们没有公布认购明细的义务,撤公告是经过鸽协同意的,认购明细当时没有认购完,我们就撤下来了,认购明细公布的并不是最终的认购情况,本案的73号鸽子没有在认购明细上就是因为这个情况,这个版本是不完整。证据十四,不认可再审申请人陈述的内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规定后半句还有规定,未交参赛费原鸽主,不能参加比赛,不能擅自转让,指的是原鸽主不能转让,规定的后面可以证明这一点“视为原鸽主放弃所有权,由公棚处置”,是不是合法、合规,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合法、合规与否由信鸽协会进行裁决。证据十五,本案两羽鸽子参加300公里、500公里的比赛,并且一羽还得到了奖项,不存在再审申请人陈述的内容,该证据与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关联。被申请人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证据二、北戴河公棚缴费公告;证据三、秦皇岛市信鸽协会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据四、信鸽竞翔监放单;证据五、北亚认购三羽赛鸽收据;证据六、北亚参赛卡;证据七、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八、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九、500公里决赛公告;证据十、500公里决赛指定清单;证据十一、北亚指定02-080573号赛鸽登记单;证据十二、北戴河金���公棚退回回力指定费交易单,证明2010年12月4日退回给再审申请人12000元。再审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二、十二无异议;证据七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没有异议,但关联性不认可,不具有唯一性。对于证据一竞赛规则不全面,再审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在网上公布的规则;证据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认可。证据四监放单没有河北省信鸽协会的印章,不认可。证据五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据六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八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北亚不是自然人,它无法购买并指定参赛信鸽,所谓的认购不合法,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没有参加信鸽比赛的经营范围,认购本身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证据九证据内容里涵盖指令,公棚以传真指定为准;现场指定和传真指定应该以传真指定为准。证据十不认可指定清单的事实。证据十一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真实,不客观,不能体现指定时间,这是在比赛之后另行制作的单子。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4月,被申请人将拟举办信鸽比赛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报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2010年6月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后正式发文进行了公示。该规则对参赛信鸽的条件,竞赛的竞赛项目、时间、距离,竞翔的办法、奖金的分配及录取名次,获奖鸽、迟归鸽归属办法,参赛的办法,秦皇岛2010年“金岛杯”特比环信鸽大奖赛的比赛方法及关于预赛前的信鸽训放等进行了约定,并明确表明比赛由河北省信鸽协会、秦皇岛市信鸽协会予以监督。其中规则第六条规定:“1、两羽参赛鸽带一预备鸽,交鸽时交清饲养管理费每羽300元。2、本公棚200公里训放结束后七日内,参赛鸽主必须按实际存棚羽数交清个人名下赛鸽的全部参赛费,每羽6000元,其缴��赛鸽方有资格参加比赛。3、如鸽主参赛鸽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交款手续,则未交费参赛鸽视为鸽主自动放弃所有权,主办单位有权做任何处理”。该规则在被申请人单位网站公布后,2010年5月18日,再审申请人回力以“天津笨鸟回力”的名义,将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69、02-080570、02-080573、02-080574的四羽信鸽交付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管理费1200元。在被申请人组织的200公里信鸽训放结束后,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1日在其网站发布北戴河金岛公棚缴费公告,要求参赛鸽主在2010年11月19日前按200公里归巢名单缴清同一名下所有赛鸽参赛费。再审申请人所交付的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70、02-080573、02-080574三羽赛鸽在归巢名单中,但再审申请人未按照被申请人在网站缴费公告确定的时间向被申请人缴纳赛鸽参赛费。在被申请人组织的集鸽、封棚、封环、上笼、比赛的整个过程中,其电脑系统全部交由秦皇岛市信鸽协会裁判组监管,任何人不得更改电脑系统资料。鸽主参赛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参赛费的,属鸽主自动放弃所有权,经裁判组同意金岛公棚可以一元钱转让,与原鸽主无关。转让的赛鸽仍以原鸽主名参加比赛。201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经裁判组同意,将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70、02-080573、02-080574三羽赛鸽以每羽一元的价格转让给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北亚的名义,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每羽赛鸽一元的转让费,并缴纳了三羽赛鸽的参赛费共计18000元,被申请人为北亚发放了“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秋季比赛参赛卡”。另查明,2010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其网站发布《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公告》,指定鸽设为A、B两组,分别设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项目的比赛。并注明“凡参加我公棚挑战赛(指定鸽)的鸽友,300公里预赛请于比赛当日上午10点之前,500公里决赛中午12点之前,完成所有缴费手续,逾时将不再接受任何鸽友指定鸽参与。鸽主优先指定。”该公告还公布了奖金分配方案、缴费账户、开户行、户名,并注明汇款后请将汇款回执单传真至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在其网站发布《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最新公告》,其内容为“北戴河金岛公棚定于12月2日集鸽,12月3日500公里决赛。”公告还对决赛指定规则、汇款账户、开户行、户名予以了说明,并注明“被指定鸽的指定人以鸽主本人为先。汇款后请将汇款回执单及所指定鸽环号明细传真至本公棚,公棚以传真指定为准。汇款指定截止到决赛当天12:00”。在2010年12月3日500公里决赛当日,再审申请人以指定人郑某某的名义,指定了“天津笨鸟回力”足环编号为02-080573指定鸽参加500元、1000元、2000元项目比赛,足环编号为02-080574指定鸽参加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项目比赛,并于当日上午11时37分通过银行汇款12000元至被申请人账户,将汇款回执单及指定鸽及指定项目传真至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年12月3日,北亚向北戴河金岛公棚指定足环编号为02-080573指定鸽参加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项目的指定鸽比赛,并向被申请人缴纳了费用18000元,被申请人为北亚出具了“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指定鸽登记单”。在北戴河金岛公棚500公里决赛指定鸽比赛被申请人公布的成绩中,足环编号为02-080573指定鸽取得了500元、1000元组、2000元组的第三名,10000元组的第二名;在500元、1000元组、2000元组比赛中共获得奖金151400元。北戴河金岛公棚���布的指定人为北亚。2010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参加500公里指定鸽决赛的费用共计12000元退回至再审申请人回力账户。上述事实,有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二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集鸽单、传真、银行卡交易明细、网上银行单子回单、北戴河金岛公棚500公里决赛指定鸽成绩、被申请人网上通告、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公告及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书中关于被申请人组织比赛网站公布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北戴河公棚缴费公告、秦皇岛市信鸽协会出具的证明二份、信鸽竞翔监放单、北亚认购三羽赛鸽收据、北亚参赛卡、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500公里决赛公告、500公里决赛指定清单、北亚指定02-080573号赛鸽登记单、北戴河金岛公棚退回回力��定费交易单予以证实。本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在举办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赛鸽竞赛活动中,2010年4月19日在其网站发布的通告,内容具体明确,具有悬赏广告的性质,系针对不特定的参赛信鸽鸽友形成要约行为,被申请人应受到该通告承诺的约束。按照约定及被申请人在其网站中公布的缴费公告,再审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组织的200公里信鸽训放结束后7日内,即在2010年11月19日前缴清训放归巢的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70、02-0802-080573、02-0802-080574三羽赛鸽的参赛费,再审申请人未缴纳该三羽赛鸽的参赛费,即应视为自动放弃了对该三羽赛鸽的所有权,被申请人即有权对该三羽赛鸽予以处分。被申请人经裁判组同意,将该三羽赛鸽以每羽一元的价格转让给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转让费和参赛费后,该三羽赛鸽的所有权即转让���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购买该三羽赛鸽时以北亚的名义,符合参赛鸽主在信鸽比赛中使用名称的惯例,与比赛规则并无冲突,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购买赛鸽的行为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被申请人组织的指定鸽比赛,虽然不在上报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范围内,系被申请人自主举办,但该指定鸽比赛的内容及规则在其网站公开公布后,得到了参赛鸽友的认同,且比赛过程���在河北省信鸽协会及秦皇岛信鸽协会的监管下进行,因此不能认定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使用北亚的名义参赛,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真实。再审申请人虽然在500公里指定鸽决赛中对足环编号为02-0802-080573、02-0802-080574赛鸽进行了指定,并通过银行汇款向被申请人缴纳了指定费,但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也在同日对足环编号为02-0802-080573的赛鸽进行了指定并缴纳了指定费,按照“被指定鸽的指定人以鸽主本人为先”的比赛规则,足环编号为02-0802-080573赛鸽指定人应当为鸽主秦皇岛北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即北亚,且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缴纳指定费的次日即将再审申请人缴纳的指定费退还再审申请人,因此,足环编号为02-0802-080573赛鸽在比赛中所获奖金应当归北亚所有。对于再审申请人庭审中主张的缴纳指定费应以传真为准,对此本院认���,北亚以现金形式直接向被申请人缴纳指定鸽指定费并表明所指定鸽环号明细,被申请人向北亚出具缴纳指定鸽指定费的相关票据,此时若仍要求北亚再向被申请人发送传真,不符常理,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北亚指定无效,虽然再审申请人曾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但该协会并没有认定北亚指定无效,且指定过程也处在该协会监管之中,故对再审申请人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再审申请人庭审中主张的在比赛中存在没有参加300公里预赛的赛鸽,却参加了500公里决赛,对此从被申请人的比赛规则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参加500公里决赛的赛鸽必须是参加300公里预赛的回笼赛鸽,因此不能以此认定被申请人违规。再者,被申请人在其网站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参赛鸽友所发出的,再审申请人在没有缴纳参赛费的情况下,按照规则已经放弃了原属自己��三羽信鸽的所有权,在指定鸽比赛中指定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也丧失了参赛信鸽鸽友的身份,因此也就不具备悬赏广告的受邀约人的主体资格。综上,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组织进行赛鸽比赛的过程中存在参赛鸽友姓名不实、不交或少交参赛费等不公正、不真实行为,再审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回力、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再审申请人回力、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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