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栋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胡代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强,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成赵,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红油市。
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成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8年11月26日,原告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剑萍
书记员: 陈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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