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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诉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2013)成民终字第122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红梅,董事长。
上诉人通业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167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有权基于两个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中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只有受理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才能查明案件事实,才能保障上诉人的权利。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通业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两个以上均需审判的诉讼。由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并不矛盾,完全符合诉的合并条件。为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原审法院应受理通业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原审对通业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撤销。上诉人请求受理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裁定;
二、对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通业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两个以上均需审判的诉讼。由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并不矛盾,完全符合诉的合并条件。为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原审法院应受理通业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原审对通业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撤销。上诉人请求受理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裁定;
二、对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审判长:邱家德
审判员:邓云茂
审判员:郑洪烈

书记员:白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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