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宜昌卓某置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卓某置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总经理。
宜昌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卓某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5日将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卓某置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100万元的银行账户或等价值资产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案外人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前述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要求采取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卓某置地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要求采取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卓某置地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
审判长:殷红霞
审判员:邱隆云
审判员:张晓明
书记员: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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