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某送变电工程公司
王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岳某送变电工程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岳某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范自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千福广场4楼1单元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3232237166。
法定代表人:李太勇,总经理。
被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岳某送变电工程公司诉被告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元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对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某送变电工程公司撤回其对被告被告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某送变电工程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某送变电工程公司撤回其对被告被告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某送变电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涛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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