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许国平(仪陇县杨正法律服务所)
冯某某
原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郑尚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国平,仪陇县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委托河北省古城县人民法院送达过程中,审查发现,原、被告虽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原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解决,但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委托河北省古城县人民法院送达过程中,审查发现,原、被告虽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原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解决,但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何黎明
审判员:李友军
书记员: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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