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灌西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谢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兴运,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持票人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宜昌市瑞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7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5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波
审判员 汪红卫
审判员 钱蔚莲
书记员: 付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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