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康植物油脂有限公司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恒康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科技工业园区大雅路。
法定代表人童文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恒康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因融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童文勋、张捷所有的位于东坡区红星西路41号1栋1单元5层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139800、0139801)一套及案外人童文勋所有的宝马牌一辆(车牌号川AZ2D82、发动机号14717787N54B30A)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案外人童文勋、张捷所有的位于东坡区红星西路41号1栋1单元5层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139800、0139801)的处分权,及案外人童文勋所有的宝马牌一辆(车牌号川AZ2D82、发动机号14717787N54B30A)的处分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案外人童文勋、张捷所有的位于东坡区红星西路41号1栋1单元5层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139800、0139801)的处分权,及案外人童文勋所有的宝马牌一辆(车牌号川AZ2D82、发动机号14717787N54B30A)的处分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彭英
书记员:梁织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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