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巨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邱锦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苏云峰,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巨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上海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刘金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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