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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巨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上海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四川巨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邱锦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苏云峰,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巨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悦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上海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刘金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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