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个私园区港澳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
被申请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隋兆康。
申请人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2425.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682425.56元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2019年3月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2425.5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俞海
书记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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