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
被申请人:上海裕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钦宇。
被申请人:上海兴力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钦宇。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裕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力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571,164.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6月2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19年6月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裕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力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715,571,164.9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泽婷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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