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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裕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力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
  被申请人:上海裕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钦宇。
  被申请人:上海兴力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钦宇。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裕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力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571,164.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6月2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19年6月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裕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力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715,571,164.9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泽婷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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